撰文顧問:周致廷 律師
尋找合適的租屋處,有時就像尋求人生伴侶,房客期盼遇到好房東,房東也希望能找到好房客。為了維持良好的租賃關係,雙方常會在簽約時訂定許多「生活公約」。 然而,若未能充分溝通,這些公約有時反而在終止租約時,成為雙方產生誤會或爭議的導火線。以下,本文將討論幾項常見的租屋生活公約,讓大家在為工作與生活打拼之餘,能少為租房問題操心。
(一)訪客留宿限制條款
限制訪客(或非承租人)過夜的條款,比起單一獨立套房,更常見於分租雅房或集合式住宅。這點不難理解,若為獨立套房,租客如何使用空間多屬個人自由;但在需要共用空間的住宅中,為了維護彼此的隱私與生活品質,房東多會設立此類條款,或針對過夜次數進行限制。
這類條款在集合住宅的租約中通常是合法的。依據法院實務,若租客有多次違反規定帶人過夜且屢勸不聽的情形,且合約中已明訂「違反該規定即可終止租約」,違約的他方確實能引用該約定來終止租約。另一方面,若違反規定的效果不是終止租約, 而是「罰款」呢?就法院實務來看,為此設置違約金是容許的;但若金額過高(例如動輒要求兩倍、三倍的租金作為違約金),法院通常會介入,並依個案狀況予以適度酌減。
換個角度想,若遇到室友頻繁帶訪客,影響了您的居住品質,向房東反映後卻未獲妥善處理,您能主張終止租約嗎?在司法實務上,若房東已採取處置(如已依約開罰,但室友仍不聽勸),代表房東已採取維護居住環境的措施,此時租客單方要求終止租約的難度較高。反之,若房東始終坐視不管,租客便有機會主張居住環境與當初公約所約定的情形不同,且房東怠於履行相關約定,進而得以合法終止租約。
(二)律師費承擔條款:
生活公約中涉及的扣款通常金額較小,因此有些合約會刻意約定:「若因生活公約或租賃契約進入訴訟,房客須替房東負擔全額律師費。」律師費動輒數千至數萬元, 常讓房客感到不小的壓力。這樣的約定有效嗎?
即便租約上有此約定,法院見解認為,雖然這不屬於內政部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中的「不得記載事項」,但若約定內容對房客顯失公平, 法院仍可能採取限縮解釋。也就是說,只有在「房東的提告在法律上有正當理由」的情形下,才能將訴訟成本轉嫁給房客。若房東提起的訴訟多數被法院判定為無理由, 房客便無需負擔房東的律師費用。
(三)過於繁瑣的生活規範
除了上述爭議外,租約中可能還有各式各樣的生活約定,例如水電使用限制、冷氣溫度設定、垃圾分類方式等。在某種程度上,這屬於契約自由,但需要特別留意的是:「違反約定會有什麼後果?」從法律觀點來看,若是罰款,需注意金額是否合理,過高自然可能面臨法院酌減;若規定「一犯錯就無條件終止租約」,在實務上往往會被法院認定為過度苛刻而無效。
古人曾感嘆「長安居大不易」,到了現代,在外租屋同樣充滿挑戰。但在面對這些挑戰時,若能提前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與前人經驗,就能在面對爭議時更有底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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